道可特研究 | 《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重点内容解读
前 言
2020年5月8日,中国银保监会对外发布了就《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暂行办法》的制定,是落实《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推动资金信托业务回归本源、统一资管市场监管标准的重要举措。本文将结合我们在资产管理业务法律服务方面的经验,对《暂行办法》的重点内容进行解读和梳理。
一
慈善信托相区别
1. 将资金信托定性为资产管理产品
《暂行办法》第二条 | 《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
本办法所称资金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投资者以其合法所有的资金设立信托,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或者处分,按照实际投资收益情况支付信托利益,到期分配剩余信托财产的资产管理产品。 |
2. 将资金信托与服务信托、慈善信托相区别
《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 | 《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
对于以受托服务为主要服务内容的信托业务,无论其信托财产是否为资金形式,均不再纳入资金信托,包括家族信托、资产证券化信托、企业年金信托、慈善信托及其他监管部门认可的服务信托。 |
二
资金信托的募集
1. 资金信托的合格投资者及穿透核查
《暂行办法》《指导意见》 |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
《暂行办法》第八条:资金信托面向合格投资者以非公开方式募集,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二百人。每个合格投资者的投资起点金额应当符合《指导意见》规定。 | 第五条 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
2. 资金信托的推介与销售
《暂行办法》 |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
第七条 信托公司应当自行销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或者委托其他信托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机构代理销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公司和代理销售机构应当通过营业场所或者自有电子渠道销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
三
资金信托的资金运用
1. 资金信托投资上市公司股票比例限制
① 每只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持有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的市值最高不超过该资金信托净资产的25%;
② 每只结构化资金信托持有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的市值最高不超过该资金信托净资产的20%;
③ 同一信托公司管理的全部资金信托持有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市值的30%。
《暂行办法》同时规定,若资金信托为封闭式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且其投资者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的自然人、法人、养老基金、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且单个投资者投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则不受上述第1项和第2项的比例限制。
2. 资金信托投资非标债权比例限制
① 信托公司管理的全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资于同一融资人及其关联方的非标债权资产的合计金额不得超过信托公司净资产的30%;
② 信托公司管理的全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向他人提供贷款或者投资于其他非标债权资产的合计金额在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全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计实收信托的50%。
《暂行办法》对非标债权资产投资集中度的限制,可能会影响一些信托公司实施的大客户战略,信托公司受限于其净资产规模,其向大客户提供的融资规模将受到很大限制。另外,根据《暂行办法》的要求,资金信托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非标债权资产的,必须为封闭式资金信托,且非标债权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金信托的到期日。
3. 适当放开关联交易
① 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价格不得优于同期与非关联方开展的同类交易价格,不得以信托资金与关联方进行不当交易、非法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
② 将信托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向本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融资或者投资于其发行的证券、持有的其他资产,应当事前向全体投资者说明,取得全体投资者书面同意,并在事后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
③ 信固交易:以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财产与固有财产进行交易,应当进行信息披露,以单一资金信托财产与固有财产进行交易,应当取得投资者书面同意;
④ 占净资产比例的限制:信托公司将信托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本公司及其关联方单一主体的金额不得超过信托公司净资产的10%,直接或者间接用于本公司及其关联方的合计金额不得超过信托公司净资产的30%,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信托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本公司及其关联方的合计金额不得超过信托公司净资产的15%。
4. 允许固收类资金信托通过正回购进行融资
《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允许信托公司通过在公开市场上开展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回购的方式融入资金,但应遵守“每只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总资产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40%,每只非结构化资金信托总资产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200%”的规定。在《暂行办法》制定之前,中国银保监会禁止信托公司以负债的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产,而银行、券商、保险可以通过债券正回购的方式增加杠杆购买债券。此次允许信托公司在公开市场上开展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回购融入资金,拉平了监管尺度,将进一步鼓励信托公司开展标准化债权资产投资业务,降低信托公司对非标债权投资业务的依赖,推动信托公司业务转型。
结 语
《暂行办法》落实了《指导意见》的各项原则和要求,并结合信托业务的发展实践对原有的信托业务监管规则进行修改调整。《暂行办法》目前为征求意见稿,待正式稿出台可能会有部分修改或调整,本文仅对部分重点条款提出自身的理解。精彩推荐